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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粮食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0-12-30 13:45 来源: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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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发改价格〔2020〕875号

各市(地)、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粮食局,省电力公司:

为深入推进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产业加快发展,进一步降低粮食加工企业用电成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粮食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粮食初加工具体包括粮食加工企业对原粮进行的脱水、净化、分类和晒干等;粮食加工其他生产环节用电按照变压器容量执行大工业或一般工商业电价(详见附件)。

二、粮食加工企业,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的,分表计算粮食初加工用电电量;不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的,实行分段计量,由电网企业根据粮食初加工设备功率占总设备功率比例(用电设备功率为区间值的取中间值)确定粮食初加工用电电量,未投入使用的设备,不计入当月总设备功率。粮食加工企业与电网企业就分段计量或核定用电比例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由当地发改、粮食部门协商确定。

三、粮食加工企业可按照度电成本最低化原则,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粮食初加工用电执行大工业或一般工商业电价,变更后也可根据实际用电情况申请恢复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申请间隔周期为一个自然年。

四、各级发改、粮食部门要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积极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工作。电网企业要加强对粮食加工企业的指导和服务,积极优化供电方案,确保粮食加工企业享受到相关政策,执行中发现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发改委、省粮食局。

五、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如国家出台粮食初加工用电有关政策,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粮食局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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