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及哈尔滨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物流业发展的工作部署,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物流降本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20号)要求,保障我省物流业发展的用地需求,省厅研究制定了《优先支持物流业降本提质增效用地保障十条措施》(以下简称《保障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对照《保障措施》各项要求,通过"五优先"确保物流项目落地"不卡壳",通过"五支持"实现用地成本明显下降,围绕克服产业发展"短板"用心用情发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0月29日
优先支持物流业降本提质增效发展用地保障十条措施
一、统筹规划布局,增强物流产业集聚
(一)优先布局物流枢纽规划。将物流枢纽城市建设纳入《黑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支持我省国际物流枢纽城市、区域物流枢纽城市和口岸物流枢纽城市建设。在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科学合理规划布局物流基地和物流园区,引导物流园区集中布局,加强产业聚集,提升土地节约集约水平。在市县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根据服务半径合理配置快递网点、智能快递箱、冷链库房及相关配套设施,提升城镇物流通达水平。
(二)优先制定物流通道规划。将打造“5纵2横1边”综合运输通道和构建“10出省、7出境”对外联通格局纳入《黑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总体布局,支持哈欧班列、哈俄班列、各类城市间通道以及哈尔滨都市圈环线、哈大绥一体化轨道交通等通道建设,为形成综合立体的物流运输服务体系奠定基础。对依托省级重点交通项目建设的物流通道,可申请使用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
(三)优先保障物流园区发展。对于以物流项目为主的园区拟设立省级园区的,在用地方面优先受理。对于已设立开发区因发展物流项目申请扩区、调区的,优先给予用地保障,对于技术先进、管理规范、运行高效,以物流业项目为主的省级园区,申请国家级园区的,优先推荐。
二、保障用地指标,促进物流产业发展
(四)优先保障物流用地规划指标。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在下达各地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时,将对国家和我省确定的国家物流枢纽、冷链物流基地、示范物流园区、多式联运枢纽、铁路专用线项目和已列入我省“十四五”物流业发展规划、综合运输规划、邮政业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物流基础设施项目优先进行统筹考虑。各市县在当地国土空间规划中,也要统筹合理做好物流基础设施项目的用地保障。
(五)优先保障物流用地计划指标。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实行计划指标重点保障;对未纳入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以及城镇村批次用地,继续实施计划指标与存量土地处置相挂钩,以当年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定计划指标。
三、降低用地成本,提升物流产业效益
(六)支持灵活确定土地使用方式。对于交通物流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对于与交通物流基础设施等合并建设的物流项目,可以按照用途按比例划定分摊面积,采取不同使用方式供地。对于其他应以有偿方式供地的物流业项目用地可以根据其生产经营周期可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供地,降低物流企业用地成本。
(七)支持合理划定土地使用用途。对于物流项目使用的土地应按照不同使用功能合理细化规划功能分区,确定土地用途,分摊确定不同用途的土地供应面积,确定土地有偿使用价款,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于只具有单一存储功能的电商物流仓库、冷链物流仓库、生鲜仓库等项目,可按仓储用途供应土地,对于兼具经营功能的,根据分摊面积,按照仓储、商服用途供应土地。
(八)支持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对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对利用原铁路划拨用地用于物流相关设施建设,从事长期租赁等物流经营活动的,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的过渡期政策,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按新的用途类型和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
(九)支持拓展现有土地空间。在符合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原出让工业用地提高利用率、容积率或利用地下空间用于工业产品仓储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十)支持农产品物流发展。对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地价;建设在城市周边,为连锁超市、生鲜电商、连锁餐饮等销售终端提供配送服务的生鲜农产品公共配送中心用地,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