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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6-04
  •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黑农厅规〔2020〕10号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0-06-04 05:37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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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农厅规〔2020〕10号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经管站):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精神,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家庭农场管理,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6月1日

黑龙江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家庭农场管理,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是指农业农村部开发的“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第四条 名录系统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应录尽录、精准服务、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录入审核

  第五条 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包括本地家庭农场名录现有的家庭农场,以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等规模农业经营户。

  第六条 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经营。家庭农场经营者须具有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二)农业为主。家庭农场收入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一般情况下,农业经营净收入应占家庭净收入的70%以上,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当于或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

  (三)规模适度。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同行业、相同经营能力的农业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发展较为稳定,具有一定的示范引带作用。

  从事种植业的,种植农作物土地面积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占地面积5亩及以上。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存)栏5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鹅出(存)栏1000只及以上;渔业养殖面积达到10亩及以上。 

  市、县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模适度原则确定本地家庭农场的下限及上限标准。

  (四)流转有序。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为农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流转土地要依法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相对稳定。

  第七条 家庭农场按产业主要分为四种类型:

  (一)种植业家庭农场。是指以土地为重要生产资料,从事粮食、经济作物、工业原料、饲料、食用菌、中草药材等农作物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

  (二)养殖业家庭农场。是指采取放牧、圈养或者二者结合的方式,饲养畜禽、水生动物、驯养野生动物以取得动物产品或役畜的家庭农场。养殖业家庭农场应有固定的场舍(鱼塘)。从事蚕、蜂等特种养殖的,要依规取得相应的资质证明。

  (三)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是指以种、养结合方式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种养结合是一种种植业和养殖业相结合的生态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目的是使农、林、牧、渔之间生产要素互为补充、循环利用,最终达到“经济、生态、社会”三者效益的高度统一。

  (四)休闲农业家庭农场。是指通过规划、设计和开发农村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及环境资源等,结合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农村文化及农家生活,提供休闲观光、餐饮住宿服务的家庭农场。

  第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应主动提供精准服务,引导、帮助家庭农场和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录入名录系统。拟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应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经乡镇初审、县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审核合格后,拟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可自行或委托县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代填报相关信息,录入名录系统。

  有条件的地方可颁发“家庭农场”资格证书。

第三章 管理服务

  第十条 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业农村(农经)部门指导和管理。相关信息和资料发生变动时,要及时在名录系统进行更正。

  第十一条 建立名录系统监测机制。每年12月前,县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对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进行随机抽查监测,核实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抽查比例不低于录入名录系统家庭农场总数的5%。每3年对所有家庭农场进行全面排查。

  第十二条 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存在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县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应指导其予以更正、完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名录系统中清除。

  (一)不再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的;

  (二)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2年及以上,或转包、转租经营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或拒不配合监测工作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农产品生产安全、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方可享受相应示范评定和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鼓励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家庭农场自主决定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可按有关规定出资成为公司股东,也可加入或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功申请注册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家庭农场,应同时到县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备案。

第四章 责任机制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名录管理实施细则,负责辖区内名录系统录入、审核、监测及信息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乡镇负责协助县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开展名录系统录入、审核、监测及信息更新等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农经)部门应依托名录系统,开展家庭农场项目储备、示范评定和统计分析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6月26日原省农委印发的《黑龙江省农户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黑农委规备〔2018〕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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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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