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关于做好2025年大豆根瘤菌菌剂接种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农(肥水)〔2025〕2号)要求,结合省情实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制定了《2025年黑龙江省大豆根瘤菌菌剂接种技术示范推广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根据本地区大豆品种、土壤类型、栽培方式、施肥习惯筛选适宜根瘤菌菌剂产品,提前做好与生产企业联系对接和菌剂采购等工作,优化工作流程,加快执行进度,避免错过农时,抓好项目任务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5年3月31日
2025年黑龙江省大豆根瘤菌菌剂接种技术示范推广项目实施方案
按照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关于做好2025年大豆根瘤菌菌剂接种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农(肥水)〔2025〕2号)要求,为组织实施好2025年大豆根瘤菌菌剂接种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结合省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实施范围
2025年,全省(不含北大荒农垦集团)在大豆种植计划任务5万亩以上的75个县(市、区,市地辖区为1个单元以县计,以下称项目县)示范推广大豆根瘤菌菌剂接种技术650万亩,其中在宾县、梅里斯区、抚远市等10个县(市、区)集中打造推广应用样板田50万亩。暂定任务安排详见附件1,最终以省政府批复为准。
二、补贴内容和补贴标准
暂定大豆根瘤菌菌剂接种技术每亩补贴不高于6元,其中:购置大豆根瘤菌菌剂不高于5元,接种服务费不高于1元。最终补助标准以国家实际下达项目资金额度及省政府批复为准。
三、技术要求
(一)大豆根瘤菌菌剂选择。根据大豆品种、土壤类型、栽培方式、施肥习惯筛选适宜的根瘤菌菌剂产品。大豆根瘤菌菌剂产品应取得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证,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农用微生物菌剂》(GB20287—2006)要求。
(二)大豆根瘤菌接种。大豆根瘤菌接种方式主要有拌种、喷施、种子包衣等。可直接或使用已完成种衣剂包衣的大豆种子进行根瘤菌接种作业。
以上技术要求详见附件2。
(三)大豆根瘤菌菌剂田间试验和效果监测。结合2025年科学施肥增效项目,开展不同产品类型、接种方式、减肥配比等田间试验,摸清本区域大豆根瘤菌菌剂接种技术参数,在大豆生长中期和收获期等关键农时,开展结瘤促根调查、田间测产、减肥增效和增产增收效果评估,为科学评价大豆根瘤菌菌剂接种技术应用效果提供基础数据支撑。省级层面选择部分大豆根瘤菌菌剂接种技术示范推广样板田开展田间试验和效果监测。项目县试验技术报告于10月15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技术要求详见附件3。
四、组织实施
(一)确定项目实施区域和技术应用主体
1.项目实施区域。项目县根据省下达的任务,结合本地大豆种植计划,分解下达任务到乡(镇),组织乡(镇)落实任务到村、到地块、到技术应用主体,项目县与乡(镇)、乡(镇)与技术应用主体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相关工作要求等。下达市地辖区的任务,各市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下达到区的大豆种植计划等进行分解,确定实施区域。打造样板田的项目县,应优先将样板田任务落实到基础条件好、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农户参与项目积极性高的乡、村,鼓励整乡、整村推进。
2.技术应用主体。技术应用主体是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大豆实际种植者(生产经营主体),须在项目县任务区内合法耕地上种植大豆,能够按要求签订协议书,履行相应责任义务,积极配合工作,规范使用大豆根瘤菌菌剂。技术应用主体无偿享受大豆根瘤菌菌剂接种技术服务,按照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求,及时进行播种,配合田间试验、效果监测等工作。
(二)确定实施方式、主体和采购方式
1.全程社会化服务方式。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类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等符合条件的社会化服务主体。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统一采购具备承担项目任务条件、能力的社会化服务主体。做好项目实施主体与技术应用主体任务对接、技术服务和资金监管等工作。社会化服务主体按照相关要求,采购大豆根瘤菌菌剂,提供接种服务,协助监督播种到田。
2.菌剂购置、接种服务分包方式。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大豆根瘤菌菌剂;会同或委托乡(镇),根据乡(镇)确定的项目区任务面积和分布,组织发放大豆根瘤菌菌剂,组织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统一为技术应用主体提供接种服务,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大豆根瘤菌菌剂接种技术应用到田。对项目区技术应用主体全部要求自行接种的,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村委会全程进行指导监督。
大豆根瘤菌菌剂供货方为取得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且在有效期内的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一级代理企业,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生产经营的大豆根瘤菌菌剂产品在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未被通报为不合格产品。参与项目的,须提交大豆根瘤菌菌剂产品质量保证承诺书(含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通报为不合格产品等内容)。
(三)组织核查验收
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承担大豆根瘤菌菌剂接种技术任务的乡(镇)、村(屯),对项目落实地块面积、菌剂应用(发放)数量、接种方式、接种数量、接种根瘤菌菌剂的大豆播种面积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村(屯)核查社会化服务主体、技术应用主体,并将核查结果加盖公章上报乡(镇);乡(镇)组织人员核查村(屯)后将核查结果在乡村两级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核查结果加盖公章上报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人员抽查后将核查结果一式2份加盖公章上报所属市(地)农业农村部门;市(地)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后形成任务核查报告,于7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项目区地块涉及监狱局、森工集团、融通公司等单位的,参照以上要求组织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项目组织领导。大豆接种根瘤菌是促进单产提升和氮肥减量的重要技术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抓紧调度承担任务意愿,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实施区域、实施方式等;组织任务落实、集中采购、核查验收等工作。项目县实施方案于5月1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二)规范做好政府采购工作。项目县要严格按照当地政府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相关规定及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实施政府采购,农业农村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合力推进,采取相应采购方式,缩短采购时间,保证产品质量,防止低质低价恶性竞争,确保不违误农时和项目实施。采购活动结束后,由市(地)统一将所辖项目县采购结果以及中标生产企业资质和中标产品登记证信息、检测报告第一时间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加强菌剂质量监管。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对项目县采购的大豆根瘤菌菌剂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检测内容包括有效活菌数、杂菌率和pH值。抽样菌剂产品检测合格后由项目县组织实施接种工作。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查验中标企业资质,核对肥料登记证信息、检测报告,填报《大豆接种根瘤菌菌剂任务参与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表》(详见附件4,于5月25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用微生物菌剂》(GB 20287—2006)中规定的抽样方法和数量进行抽样,将包装完好未开封的抽样菌剂产品邮寄或送至指定检测单位(另行通知)。
(四)开展技术指导服务。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参照省里制定的技术方案(详见附件2),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技术方案,进一步明确接种方法、技术要点和注意事项,集成配套技术,提高应用效果。在关键农时,通过直播授课、现场观摩、田间课堂、技术挂图、推送短视频等方式,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深入项目区一线,广泛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提高技术到位率。
(五)严格项目追溯管理。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组织实施各环节工作,指导乡镇、承担全程服务的社会化服务主体分别建立大豆根瘤菌使用台帐,详实记录技术应用主体姓名(法人姓名)、身份证号、居住所在地、联系方式、落实面积、数量等信息,以及工作影像、图片资料,实现规范管理和可追溯。组织对项目核查结果、补助资金发放等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六)加强项目资金和绩效管理。严格执行《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项目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做好项目资金下拨工作。督促指导项目县做好预算执行、项目实施、信息录入、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所辖项目县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压实项目资金全链条管理主体责任,及时将项目资金支出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录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
(七)做好政策宣传和工作总结。项目县要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多渠道广泛宣传国家关于科学施肥控量增效政策,主动公开本地大豆根瘤菌菌剂接种技术示范推广项目实施方案,推广适宜的大豆根瘤菌新产品、接种新技术,推介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效,营造良好工作舆论氛围,激励引导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自觉应用大豆根瘤菌菌剂接种技术。要及时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以市地为单位形成工作总结报告,连同所辖项目县工作总结报告(压缩成电子文件),于10月15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
联 系 人:王 聪
联系电话:0451-82320679
邮 箱:hljshgzfsk@163.com
地 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21号1号楼
附件:1.2025年黑龙江省大豆根瘤菌菌剂接种技术示范推广项目任务分解表
2.2025年黑龙江省大豆根瘤菌菌剂接种及科学施肥技术方案
3.田间试验技术方案
4.大豆接种根瘤菌菌剂任务参与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