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5年中央财政下达我省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实施工作,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逐步恢复我省渔业资源,落实好渔业资源保护项目,根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2025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5年4月22日
黑龙江省2025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以下简称“增殖放流”)工作,有效促进我省水域生态文明和现代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25年,中央财政安排我省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主要用于江河、湖泊等公共自然水域渔业增殖放流,按照国家有关安排和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健全体系、强化支撑,加强监管、广泛宣传,引导我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科学、规范、有序开展,加快恢复渔业种群资源,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维护水生生物的多样性,促进渔业资源保护利用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健康发展。全省计划增殖放流鱼类苗种4340万尾,其中珍贵濒危物种增殖放流数量140万尾,经济物种增殖放流数量4200万尾。
二、资金使用
(一)支持范围
支持具备增殖放流所需苗种繁育能力的渔业资源增殖站、科研院所、推广机构和流域性大江大湖、界江界河以及水生生物保护区所在市(地)、县(市、区)开展增殖放流工作。根据《黑龙江省加快冷水渔业振兴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24-2026年)》,支持放流单位数量不超过20个。
(二)放流水域
坚持开放水域优先,重点支持在流域性大江大湖、界江界河以及资源衰退严重水域开展增殖放流,确定我省黑龙江、乌苏里江、松花江、嫩江、牡丹江、绥芬河、兴凯湖等公共自然水域适宜开展增殖放流。不得利用中央财政资金在私人经营的水域内放流。
(三)放流物种
落实中俄《两江议定书》任务,保证中俄重点保护的鳇、施氏鲟等濒危物种和大麻哈鱼溯河洄游鱼类数量,并逐步加大区域性物种和珍贵濒危物种放流比例。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同时,兼顾水生生物保护区物种和具有生态净水功能的滤食性、草食性常规品种。
(四)使用方向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放流苗种支出,包括三方面:一是苗种生产、采购费用;二是苗种包装、运输、暂养、公示公证等费用;三是检验检疫、标记放流、跟踪监测、效果评估等费用,其中用于苗种生产采购费用应占总项目资金的90%以上。
三、实施程序
(一)项目遴选
按照《关于建立2024-2025年全省渔业渔政项目储备库的通知》要求,2025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将从各市地申报的渔业渔政项目储备库中选择,渔业渔政管理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评审,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二)资金分配
资金分配遵循总量控制原则,根据中央下达我省资金额度,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29号)要求,渔业增殖放流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适宜放流水域干流长度、水生生物保护区面积、水生生物保护区数量等,任务因素包括放流水生生物数量等,脱贫地区因素主要包括20个脱贫县。
(三)资金下达
项目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
(四)项目实施
1.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单位根据2025年增殖放流任务清单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于资金下达后15日内报省水生动物资源养护中心备案,省直单位直接报送。原则上各项目单位于2025年10月30日前完成增殖放流任务(大麻哈等跨年度繁育的物种除外)。
2.规范苗种采购流程。市县级项目单位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所在地政府采购流程采购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或者确定苗种生产单位。珍贵濒危物种和经济物种苗种供应单位需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苗种供应单位(见附件1、2)中选择。因自然因素等原因当年不能采购到苗种的,经申请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可调整为适宜该水域增殖放流的其他水生生物。
3.加强增殖放流苗种管理。项目单位要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要求,严把亲本来源、苗种规格、数量、质量等关口,并填写《增殖放流现场记录表》,需经项目单位和监管部门签字。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增殖放流苗种检验检疫制度,苗种产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出具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书,不能出具的,由有资质的单位负责检疫。药残检测报告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重要珍贵濒危物种鳇、施氏鲟苗种放流需进行标记,标记比例在15%以上。
4.严格落实公示公证制度。项目单位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电视媒体等宣传渠道将项目资金政策、预算、分配、执行、绩效等信息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聘请有资质的公证部门对增殖放流进行现场公证。
5.加强项目资金规范管理。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及政府采购等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增殖放流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一旦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将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6.增殖放流资料留存上报。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定期调度制度。项目实施后30日内报送项目实施相关材料并装订成册,具体包括:①增殖放流实施方案;②苗种采购方式及合同;③苗种供应单位资质相关材料;④苗种疫病和药残检测报告;⑤公示链接及公示公证相关原始材料;⑥放流现场照片及其他佐证照片;⑦增殖放流现场记录表;⑧财政资金拨入及支出票据;⑨总结及绩效自评表、自评报告;⑩其他佐证材料,报送省水生动物资源养护中心。省水生动物资源养护中心审核后报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并将存在的问题等以正式文件形式一并报送。
(四)项目监管
项目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制。采取“线上平台监管+线下实地检查”相结合方式,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执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提出项目实施方案,确定任务清单,对项目进行总体绩效评价、指导。省农业农村厅通过现场抽查、资料核实等方式重点对省直单位进行监管,委托省水生动物资源养护中心以现场记录、资料核实等方式对市、县进行监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及本级的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项目单位根据任务开展情况,于每月25日前将项目完成情况填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智能渔技”综合服务平台。
(五)项目绩效管理
1.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根据渔业增殖放流任务清单,确定项目预期绩效目标,将绩效目标及保障措施纳入实施方案,确保绩效目标的科学性。
2.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对渔业增殖放流数量、预算资金累计支出率等绩效指标进行自评,形成绩效评价报告,确保自评结果真实、准确、客观,禁止弄虚作假。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单位绩效自评结果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
3.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绩效自评结果,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评价,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安排下年度资金额度。
四、保障措施
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项目单位要充分认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重要性,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各项责任,切实做好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等各项工作,按时限要求推进项目进度,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和项目验收与绩效考评,确保项目资金发挥实效。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项目的督导和监管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按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项目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是项目责任主体,要加强与财政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负责本级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监管等工作。项目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落实归档责任。严格项目绩效考评及审核,省农业农村厅采取适当方式对各地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等进行抽查。要强化宣传,增强保护意识。鼓励各地通过发放宣传单、悬挂宣传标语和发布自媒体视频等方式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宣传工作,引导群众合理选择放流(放生)鱼苗品种,让增殖放流活动成为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平台,在全社会营造关爱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刘育波 13206581773
胡舒扬 13009705202
附件:1.黑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珍贵濒危物种供应单位名单
2.黑龙江省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名单
3.黑龙江省重要水域增殖放流适宜性评价表
4.2025年渔业资源生态保护资金绩效目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