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渔业投入品是渔业养殖生产必不可少的特殊产品,在养殖生产中起着重要的基础和保障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质量安全、饲料、兽药、水产苗种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养殖生产过程中安全合理使用渔业投入品的指导及管理,保护渔业生态环境,提升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渔业绿色发展,根据厅党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本管理制度。
二、目标任务
通过贯彻实施本管理制度,促进落实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和生产者主体责任,严格源头管控,加强养殖生产中渔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的指导和管理,保障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养殖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养殖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本制度共18条,分别从制定目的、实施范围、省市县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和生产者的责任、宣传培训、养殖生产记录制度、水产苗种购进使用管理、渔用饲料购进使用管理、渔用药物购进使用管理、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违法违规处理等方面作出了规范要求。
四、制定依据
(一)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渔业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条款,明确了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及实施范围、省市县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和生产者的责任、宣传培训、养殖生产记录制度等。
(二)依据《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有关条款和要求,明确了水产苗种购进使用管理内容等。
(三)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明确了渔用饲料购进使用管理内容等。
(四)依据《兽药管理条例》、《鱼药使用规范》(SC/T1132-2016)有关规定,明确了渔用药物购进使用管理内容等。
(五)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明确了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内容等。
(六)违法违规处罚。提出了“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及个人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渔业投入品、有证据证明质量安全不合格的产品、可能对养殖生产活动造成较大危害的产品或事故,和违法、违规使用渔业投入品及生产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水产品的,应当按照《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处理。”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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