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以下简称“财务公开”)提出明确要求,推进财务公开,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成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农村集体“三资”专项整治及“回头看”行动的重要内容,更是保障成员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效形式,为推进财务公开,我厅起草了《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
二、起草依据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黑政规〔2019〕4号)等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在财务公开主体、公开范围、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公开方式、公开手段、公开程序、民主监督、档案管理、部门工作责任等方面加强管理。
三、起草过程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财务公开实际情况,省农业农村厅起草了《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在广泛吸收有关意见和建议基础上,进行了反复修改和完善,形成了《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
四、主要内容
《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共分三部分内容,包括加强对财务公开工作的重视、做好财务公开工作内容、有关要求。
加强对财务公开工作的重视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重要意义,提出了工作方向和思路。
做好财务公开工作内容明确了财务公开主体、公开范围、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公开方式、公开手段、公开程序、民主监督、档案管理等方面具体内容。
有关要求明确了财务公开工作中各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经服务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