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近期,中央纪委监委第二督导组在我省工作期间,发现我省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财务核算中存在“白条入账”问题,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管理,拒绝“白条入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内容完整,客观反映生产经营活动实际,建立健全内部控制长效机制,遏制违法违规开支乱象,制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条”入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起草依据
根据《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黑政规〔2019〕4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农厅规〔2022〕12号)《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办法(试行)》(黑农厅规〔2022〕13号)等法规制度规定,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开展经济业务活动中获取真实、合法原始凭证。
三、起草过程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我厅于2024年7月,征求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并向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税务局征求意见,于2024年7月19日至29日在我厅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经反复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条”入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主要内容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条”入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共分六部分内容,包括严格会计核算凭证使用、加强劳务用工工票管理、规范内部往来票据、增强行业自律意识、强化内部监督和审计监督、强化组织领导。
严格会计核算凭证使用,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开展经济业务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获取真实、合法原始凭证。
强化劳务用工工票管理,规定在本意见下发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临时用工未按《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办法 (试行)》规定使用省定制式工票的,视为“白条”入账,对直接责任人依规进行处理。
规范内部往来票据,规定在本意见下发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使用发票和省级规定的制式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视为“白条”入账。
强化民主审计监督,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要充分发挥内部监督职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农经服务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常态化审计监督,遏制“白条”入账行为。
明确组织领导责任,强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农经服务机构)要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核算的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承担起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职责。
增强行业自律意识,规定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农经服务机构)要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监事长、会计人员培训力度,开展典型宣传和警示教育,激励广大会计人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