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26号)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特别提出“研究制定《黑龙江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明确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责任和义务。
为进一步细化规范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2021年4月9日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生态环境厅制定《黑龙江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健全了我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机制,推动了我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
随着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公布实施,按照《办法》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行危险废物豁免;同时,《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规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保存3年以上,为从严管理,我省《办法》需要进行修改完善。为此,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保持我省《办法》的先进性、科学性、实用性,农业农村厅重新修订《办法》。
二、起草依据
该《办法》在制定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农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责任和义务,包括总则、农业包装废弃物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5章28条内容。
(一)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结合环境污染防治、黑土地保护等工作,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的规定,应当对农药经营者、使用者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存放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辖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指导,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督促村民、居民主动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交回义务。
(二)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责任义务。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积极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进行处理,回收处理费用(含运输费)由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采取奖励回收、积分管理、实物兑换等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
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或私自焚烧、掩埋。农药使用者在农药施用过程中,应当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残留农药。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中发挥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作用,鼓励和扶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三)运输与处理。回收和贮存的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处理机构进行处理。运输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丢弃、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农药包装废弃物在运输环节实行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按照普通货物进行运输。
鼓励和支持由资源化利用单位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按照“风险可控、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建立市场化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机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确定资源化利用单位,并向社会公布。进入确定的资源化利用单位进行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资源化利用不得用于制造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防止危害人体健康。资源化利用单位不得倒卖农药包装废弃物。
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置,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四)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应回收处理义务的;农药经营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及相关的专业化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和生态环境局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附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