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拟由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完善一级、二级实验室备案制度,督促实验室设立单位主动备案;落实农业农村部门属地管理责任,做到应备尽备、底数明晰,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2024年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根据省司法厅提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对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二、起草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结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牧〔2024〕2号)提出的指导意见。
三、起草过程
结合我省近年来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和办法,2024年,省农业农村厅起草了《黑龙江省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有关专家和市(地)农业农村局及厅内有关处(站)意见和建议,并通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政务公开网向社会公开征集了意见和建议,在广泛吸收有关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形成了《黑龙江省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根据司法厅的审查意见,进一步完善有关内容。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管理办法和备案要求,共十五条。第一部分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目的、备案范围、备案主体、备案部门、备案标准、备案要素等相关要求和需要说明的事项,同时明确了有效日期。第二部分为附件,包括《黑龙江省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信息表》和《黑龙江省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同时包含填表须知和填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