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20年,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进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的通知》(农渔发〔2020〕7号)文件要求,我省全面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2020年5月,我厅印发《黑龙江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办法(试行)》(黑农厅规〔2020〕8号),用于指导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先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鱼类产地检疫规程》《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等指导文件陆续进行修订,我厅结合以上关于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相关规定,在《黑龙江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形成《黑龙江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防止水生动物疫病传播,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科学规范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制发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34条,分别从渔业官方兽医、检疫申报、产地检疫、检疫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一章总则。说明了本《办法》的起草依据、适用范围,以及责任分工等。
第二章渔业官方兽医。明确了渔业官方兽医申报条件、任免流程等内容。参考《黑龙江省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渔业官方兽医必须是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在编人员,或者接受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业务指导的其他机构在编人员。
第三章检疫申报。明确了产地检疫申报流程,规范了检疫申报点设置。将全面落实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应用写入《办法》,进一步规范电子出证系统使用。
第四章产地检疫。明确产地检疫所需材料,针对省内运输、跨省运输所需流程进行说明。参考新发布的《鱼类产地检疫规程》等文件,对申报提供材料等内容进行精简。
第五章检疫管理。落实对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运输等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六章附则。明确本办法施行时间和有效期限,同时废止《黑龙江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办法(试行)》(黑农厅规〔2020〕8号)文件。
四、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起草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