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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6916951/2024-001905
  •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 2024-05-09
  • 关于印发《2024年黑龙江省生鲜乳收购补贴和增量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黑农厅联发〔2024〕147号

关于印发《2024年黑龙江省生鲜乳收购补贴和增量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4-05-09 15:16 来源: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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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维护生鲜乳购销秩序,保证奶农合理利益,稳定省内生鲜乳收购,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2024年黑龙江省生鲜乳收购补贴和增量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5月6日

2024年黑龙江省生鲜乳收购补贴和增量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为稳定省内生鲜乳收购秩序,保证奶农合理利益,鼓励乳制品加工企业全量收购省内生鲜乳,经省政府同意,2024年上半年继续实施生鲜乳收购和增量补贴政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原则及对象

(一)补贴原则

采取“先收后补”的方式,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和总量资金控制与据实补贴相结合的原则,依据补贴资金预算额度、市(地)申请资金额度等因素分配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由省级和市县级财政各承担50%。其中:市级负责市辖区50%补贴,不包括计划单列区。

(二)补贴对象

省内取得《乳制品生产许可证》,不拒收、不限收生鲜乳,能够按期续签生鲜乳购销合同,执行省级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的下浮比例不超过7%的乳制品加工企业。

二、补贴方式、内容及标准

(一)补贴方式

分两次兑现补贴资金,即2024 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各兑现一次生鲜乳收购补贴(以下简称“收购补贴”)。2024年生鲜乳收购增量补贴(以下简称“增量补贴”)按年度一次性兑现。

(二)补贴内容

1.收购补贴: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按照申请补贴的乳制品加工企业收购省内生鲜乳总量给予补贴。

2.增量补贴: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按照申请补贴的乳制品加工企业收购生鲜乳较上年同期增量给予补贴。

3.乳制品加工企业之间的交易量和省外收购的生鲜乳不纳入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

1.收购补贴。按照乳制品加工企业收购省内生鲜乳总量,给予每吨不超过100元补贴。

2.增量补贴。以乳制品加工企业上年度1-6月收购生鲜乳总量为基数,每增加收购1吨生鲜乳,给予不超过200元补贴(申请增量补贴的生鲜乳量,不能同时申请收购补贴)。

三、补贴程序

(一)企业申报。乳制品加工企业自愿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书面申请。收购补贴申报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至5月30日和2024年8月1日至8月20日;增量补贴申报时间为2024年8月1日至8月20日。

生鲜乳收购补贴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7项。一是生鲜乳收购(增量)补贴申请报告及《2024年度生鲜乳收购(增量)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二是乳制品加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是《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四是乳制品加工企业与养殖企业的收购合同复印件。五是乳制品加工企业月度收奶分户明细汇总表(附件2)。六是乳企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乳企收奶量统计表(附件3)。如涉及跨县(市、区)收奶,需交售生鲜乳奶牛场或收购生鲜乳的乳制品加工企业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跨县(市、区)收奶情况明细表(附件4)。七是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中,营业执照、《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如无变化,在第二次申请时可不再提供。

(二)县级审核,市级复核。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乳制品加工企业申报材料,实地查验相关凭证、核实数据,填写《2024年度县级生鲜乳收购(增量)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5),提出意见,报市级农业农村局。市级农业农村局负责复核、汇总县级申报材料,填写《2024年度市级生鲜乳收购(增量)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6),分别于2024年6月10日、2024年8月30日前(包括生鲜乳收购增量补贴),正式行文呈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三)省级汇总,分配资金。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各市级申请,依据补贴资金预算额度、市级申请资金额度等因素提出资金拟分配意见,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拨付资金。各市县财政部门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乳制品加工企业,同时拨付市县级配套补贴资金。

(四)绩效评价。县级农业农村局全面梳理配套资金到位、资金拨付时间,并掌握乳企是否存在限收、拒收和到期拒签合同等情况,同时将政策撬动乳制品加工企业产值增量纳入考核评价指标,实事求是开展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市级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县级自评材料,结合实地随机抽查,开展项目初评和监督检查,并形成全市绩效评价报告,于2024年10月15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将会同省级财政部门适时组织开展省级绩效评价和抽查工作。

四、相关要求

各有关市(地)、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生鲜乳收购补贴和增量补贴政策,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政策宣传、项目申报验收、配套资金落实、补贴资金拨付、工作总结和绩效评价等各项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汇总全省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省财政厅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按规定做好省本级资金保障工作。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市申报项目复核汇总、绩效管理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是补贴政策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组织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各级配套资金。各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省级方案政策规定,保证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做到政策公开、申报及时、数据准确、结果公示、绩效公开。要切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调动乳制品加工企业收购生鲜乳积极性。

附件:1.2024年度生鲜乳收购(增量)补贴资金申请表

     2.乳制品加工企业月度收奶分户明细汇总表

     3.乳企收奶量统计表

     4.跨县(市、区)收奶情况明细表

     5.2024年度县级生鲜乳收购(增量)补贴资金汇总表

     6.2024年度市级生鲜乳收购和增量补贴资金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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