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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6916951/2025-000771
  • 省农业农村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2025-03-07
  • 关于实施好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
  • 黑农厅联发〔2025〕55号

关于实施好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

日期:2025-03-07 11:19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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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为全面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好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5〕3号)《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发改环资函〔2025〕13号)部署要求,持续实施好我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力推进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加快农业机械结构调整,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报废补贴范围

2024年,《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4〕237号)规定报废补贴范围为: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9个机具种类;同时我省自行确定新增的报废补贴机具种类为:埋茬起浆机、铧式犁、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秸秆粉碎还田机、打捆机和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等6个机具种类。共计15个报废补贴机具种类,上述补贴范围今年继续实施。

2025年,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好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5〕3号)要求,明确增加:水稻抛秧机、田间作业监测终端、植保无人机(上年已纳入补贴范围,2025年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色选机、磨粉机等6个报废补贴机具种类;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今年我省自行确定的报废补贴范围再增加:耙、筑埂机、深松机、旋耕机、青(黄)饲料收获机、割台等6个机具种类。共计增加11个报废补贴机具种类。

以上26类补贴机具的具体报废补贴标准见附件。

二、提高报废补贴标准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和播种机等四类机具继续按照上年发布的报废补贴标准执行。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和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新机的,按报废补贴额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

(二)今年新纳入报废补贴范围的水稻抛秧机参照水稻插秧机报废补贴政策予以支持。报废水稻抛秧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按报废补贴额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

(三)报废并更新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植保无人机,按报废补贴额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以上三类机具设备仅报废不购置同种类新机具设备不享受报废补贴。

三、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各地要按照《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管好用好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老旧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和报废并购置同种类机具更新补贴兑付,以及田间作业监测终端、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植保无人机新购置补贴兑付。要进一步优化补贴申请和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加快补贴兑付,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及时完成录入和兑付。

四、强化政策实施保障和监管

各地要高度重视,坚持实事求是、稳步推进原则,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快推动本地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进度。要立足便民利民和提高效率,进一步加强农机报废回收拆解体系建设,加快农机回收拆解企业培育和网点布局;加力开展农机报废回收拆解工作机制创新,鼓励根据实际将回收环节和拆解环节分开,探索提升补贴资金兑付效率新路径。要强化政策实施监管和风险防范,紧盯机具回收、机具核验、报废拆解、资金兑付等关键环节,严厉打击信息造假、以小充大报废、一机多地报废、单机多次报废、废件拼机报废等骗补套补行为。要加强监督管理,将机具拆解全过程纳入视频监控。要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切实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加强跟踪评估,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处理,适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本通知明确的扩大报废补贴范围、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政策实施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报废更新补贴对象同《关于进一步明确〈黑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补贴对象的通知》(黑农厅联发函〔2025〕29号)要求保持一致。请于2026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的政策实施情况(含申请报废台数、申请报废补贴资金数、实际兑付台数、实际兑付补贴资金数等),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省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           

附件: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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