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国家2009年出台《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以来,又出台了《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陆续下发了很多关于增殖放流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增殖放流工作提出了很多要求。我省放流工作开展以来,没有出台过规范我省增殖放流活动的相应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提高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效率,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水生生物资源的有效恢复和我省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提高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效率,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水生生物资源的有效恢复和我省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20条,分别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实施、增殖放流苗种管理、增殖放流验收总结与效果评估、增殖放流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包括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二是具体实施。对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提出具体要求,必须是本地种的原种或者子一代,严禁放流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应当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监督。对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提出具体要求。对放流现场执法提出具体要求。三是苗种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经济物种苗种供应单位应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基本条件应符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4〕55号)有关要求。属于珍贵濒危物种的,应当来自农业农村部公布的珍贵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四是验收总结。办法中对项目验收材料、时间、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五是其他规定。对使用生态损害赔偿资金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单位,提出参照本办法管理的规定。
四、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