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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6916951/2025-000078
  •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 2025-01-17
  • 关于规范肥料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 黑农厅函〔2025〕33号

关于规范肥料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5-01-17 15:02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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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肥料生产企业:

为加强肥料登记工作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方便企业办理肥料登记,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对省级权限内肥料登记管理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续展登记不再要求提交检测样品。企业申请续展登记时,如在肥料登记有效期内未出现抽检不合格情况的,免提交检测样品。

二、有序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企业为肥料登记所开展的田间试验,须在每年2月20日前将试验计划报送至受理部门,省农业农村厅将依据企业报送的试验计划,科学安排田间试验肥料样品检测服务的采购工作。

三、优化肥料登记样品检测要求。权限内肥料登记样品检测的品种为水稻苗床调理剂、有机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水稻苗床调理剂按照现执行标准(NY 526-2002)全项检测;有机肥料按照现执行标准(NY/T 525-2021)全项检测;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照现执行标准(GB/T 18877-2020)和2023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发布GB/T 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第1号修改单内容开展检测,每家企业按照GB/T 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标准规定的Ⅰ、Ⅱ、Ⅲ三种类型,每种类型只需检测一个具有代表性的肥料产品,合格后即可申请该类型肥料产品的登记,总养分按照"N-P-KO"配合式的方式,企业依据"一品一证"原则进行申请。

四、严格肥料登记样品检测管理。权限内肥料登记样品检测合格后,申请企业可进行田间肥料试验,通过“黑龙江政务服务网”按流程办理肥料登记。如肥料样品检测合格后当年未申请肥料登记的,需在12月31日前书面说明原因,并附试验报告报审批部门留存。如肥料样品首次检测不合格,自检测报告出具60天后可申请复检;如复检样品仍不合格,审批部门将对生产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本企业同类产品两年内不可申请登记。两年后,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批部门确认该企业整改完成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为方便企业尽快熟悉新程序和新要求,我厅制作了《省级权限内肥料登记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并设咨询电话解答企业相关问题。各有关肥料生产企业须严格按要求执行,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登记肥料产品的监督抽查。

特此通知。

受理部门:省农业环境与耕地保护站 

联系人:张雪娇  电话:0451-82310529

审批部门:省农业农村厅农药管理处 

联系人:何博川  电话:0451-82620105

附件:1.黑龙江省级权限内肥料登记工作流程图

   2.黑龙江省级权限内肥料登记田间试验计划表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月16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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